《昆明市商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公众、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准确理解与执行《昆明市商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
为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造商务诚信环境,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昆明市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指商务部门依法监管和纳入商务部门政策、资金扶持范围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 失信联合惩戒的定义
《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是指昆明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动实施约束性惩戒措施。
四、 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商务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信息。
五、 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
(一)轻微失信行为
包括: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轻微失信行为是指除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外,情节显著轻微或初次发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已主动纠正或消除影响的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以教育为主,可予以口头警示、督促纠正,不予实施联合惩戒。
(二)一般失信行为
包括:1.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等较轻行政处罚的;2.拒绝提供国家批准的商务口径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的;3.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的;4.在商务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因同一问题被不同投诉主体(含单位、个人)有效举报、投诉累计超过5次,经查证非因不可抗力且负直接责任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督促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可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管理。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予以惩戒。
(三)严重失信行为
包括:1.存在主观恶意,实施行贿、恶意逃废债、恶意拖欠货款、恶意欠薪、无证照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2.在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商务部门公信力;3.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按照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处以严重行政处罚;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卡企业存在未履行对持卡人的兑付义务、擅自关闭经营场所、隐匿或转移资金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5.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材料或其他虚假信息,骗取商务部门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6.在申请政府项目奖补资金、资金扶持或各类表彰时,故意隐瞒关键事实、重大不利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审批机关基于不完整或虚假的信息作出决定,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7.在接受商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问题,但在规定期限内拒绝采取整改措施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继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8.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与商务部门签订的承诺书、责任书、合同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情节严重;9.因在其他政府部门管理范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已被该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推送至商务部门进行联合惩戒;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惩戒措施:对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的严重失信行为,除采取对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可以在日常监管、政策扶持、项目安排等方面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2.从严审核商务领域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有关经营资格的认定和发放;3.严格限制享受商务领域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已经获得的奖补资金经查实系通过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的,应当依法予以退回;4.严格限制参与商务部门各类创先评优及品牌认定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5.严格限制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6.严格限制参与商务部门各类展会及推介活动;7.惩戒期内,依法不得再从事被取消资质行业的经营活动;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8.按照有关规定将严重失信行政相对人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单位,实施联合惩戒;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六、 权益保障
(一)信用修复
告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行为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知晓政策。
申请: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或者昆明市商务局提交信用修复材料申请。
解除:信用修复后,停止公示并向相关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更新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二)异议处理
申请:可以向昆明市商务局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提交异议申请。
核查: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答复。
(三)投诉举报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调查和反馈。
七、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实施。
如您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可联系昆明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电话:0871-63189690)进行咨询。

